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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3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謝騏任
被 告 穆亭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交通),於民國112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96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1萬41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20時2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大江購物中心停車場內,於倒車時不慎撞擊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秦維祖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保險桿,導致BBM-1382號自小客車受損,經車主將前揭自小客車送修後,共支出1萬9634元之修理費用(即零件費1萬470元、工資費9164元),車主遂向原告提出理賠之申請,原告已依約如數賠付,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已在賠付範圍內取得車主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且被告應負肇事全責,而計算零件折舊後,爰依據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萬4146元(即折舊後零件費4982元、工資費91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抗辯稱:原告所指事故當日,我正要離開停車場,前面正好有一台車子要停車,我就退後讓它先停,我並沒有感覺我的車子有撞到後面的車子(即原告所指保戶車輛),如果有撞到,後車車主應該會下車查看,或是按喇叭示意我停車,但前面那台車子停好後,我就依循出場的方向駛離,後面那台車子也是跟在我後面離開,全程都沒有按喇叭或以其他方式示意我停車,對方是隔天才去報案的,我也是隔天才接到警察的通知,我去查看車子,發現我的車子後保險桿完全沒有傷痕,根本沒有撞倒原告保戶車輛,原告保戶車輛之損壞與我無關,原告要求賠償,並無理由,爰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故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本件情形,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12月16日20時2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大江購物中心停車場內,於倒車時不慎撞擊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秦維祖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保險桿,導致BBM-1382號自小客車受損」云云,已為被告所否認,且查:原告所提出之BBM-1382號自小客車照片、統一發票、修車估價單等證據,至多僅能證明其所承保之BBM-1382號自小客車有受損維修之事實,上開證據資料均無法憑以證明BBM-1382號自小客車受損之原因及經過。
至於原告所另提出之行車紀錄器錄影內容擷取照片,亦無法判讀辨明是否確有發生「BRF-1738號自小客車倒車時撞擊到BBM-1382號自小客車」之事實。
而依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2年4月13日函文所示,可知被告及對方駕駛人在111年12月16日並未立即向警方報案,即雙雙離開現場,只有對方駕駛人事後獨自向警方報案,故警方並無法提供交通故現場圖、現場調查報告表、監視器影像、當事人筆錄等現場相關跡證資料以供參酌。
此外,原告復未能舉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則其空言主張「BBM-1382號自小客車之受損,係因被告倒車時不慎撞擊所致」云云,顯然無據,自非可採。
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BBM-1382號自小客車之受損係因被告所造成」之事實,則就BBM-1382號自小客車之受損,被告對於該車車主自毋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原告依其與該車車主間之保險契約而理賠該車修理費用後,亦無從取得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五、從而,原告依據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41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並應由原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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