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保險小,388,2023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88號
原 告 賴春瓊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而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