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0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潘素珍
被 告 劉耀中 住○○市○○區○○里000鄰○○○街 ○○○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
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基隆市,此亦有道路交通事故卷宗在卷可參。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考量證據調查之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