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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7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被 告 廖煥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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