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司簡調,1193,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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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193號
聲 請 人 黃美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虔誠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發函定期命其補正,聲請人逾期仍未繳納聲請費,有本院庭函、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

準此,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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