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司簡調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相 對 人 邱俞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票款事件聲請調解,惟聲請人並未依據前開條文規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函文通知收受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上開通知已於112年6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為憑,惟屆期迄未補正,應認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7條之20,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