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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司調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恩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裕
代 理 人 潘維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慶福等九十二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查本件相對人共92人,人數眾多實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均能實際到庭調解且達成合意。
準此,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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