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036號
原 告 江偉立
被 告 連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2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40元,其餘新臺幣260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出場年月為民國102年8月,有車籍資料1 份在卷可稽,距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日即112年1月7日,已使用9年5個月,經計算零件折舊後,被告應賠償原告之維修費用以新臺幣28,200元為必要,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另利息起算日應以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翌日起算,是原告請求利息部分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