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1057,202310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057號
原 告 王金龍
被 告 曾聖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68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0,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車輛出廠逾5年,零件經計算折舊後為新臺幣(下同)79元,加計工資7,489元,總計為7,568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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