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1118,2023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118號
原 告 黃子娟

訴訟代理人 藍月娥
被 告 李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惟本件利息起算日應以附民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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