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1145,2023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14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詹凱伶
被 告 謝嘉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962元,及其中新臺幣6,096元自民國11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