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117,2023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被 告 黃佳婷(兼林雅雯之繼承人)

黃耀鈞(即林雅雯之繼承人)

黃佳琪(即林雅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黃耀鈞、黃佳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雅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佳婷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黃耀鈞、黃佳琪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雅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佳婷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應收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1 42,815元 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15% 自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7日止 1.275% 自111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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