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12,2023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28元,及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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