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1300,2024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300號
原 告 林佩蓉

被 告 BRANZUELA JULIET PROMO(中文姓名茱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300元。

二、訴訟費用1,1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同法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2年1月23日誤匯款26,300元,至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即應返還原告。

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原告上開主張有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0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26,3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含裁判費1,000元、中國信託銀行查詢費1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