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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306號
原 告 李甯
訴訟代理人 袁玉芬
被 告 楊維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41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述。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605元,並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法院判斷:本件依本院111年度簡字第69號判決所載,僅得認原告受有83,410元之損害,至於其餘請求,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為被告行為所侵害,故難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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