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1355,2023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35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琡斐
被 告 鄭喬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67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1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