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1390,202310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390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陳宜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佑廷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01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