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402號
原 告 桃園市立石門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李汝怡
訴訟代理人 江慶育
被 告 賴曜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517號判決所載,得認原告受有新臺幣20000元之損害,逾此數額之請求,則應予駁回。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