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1503,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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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503號
原 告 陳怡君
被 告 蔡政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侵權行為發生地在新北市鶯歌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及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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