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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538號
原 告 李明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達恆憶(楊梅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並請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具體詳細原因事實、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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