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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5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黃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里文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7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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