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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763號
原 告 任姿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得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任姿穎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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