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1863,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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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86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張嘉芸
楊舒婷
劉惠民
被 告 王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088元,及自民國98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8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300元,最高連續收取3個月。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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