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222,2023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2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詹凱伶

被 告 劉懿即劉允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70元,及其中新臺幣4403元自民國112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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