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2322,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322號
原 告 廖芳浩
被 告 葉巧蓁(原名:葉月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72號違反洗錢反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