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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338號
原 告 陳致廷
被 告 葉鎮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請求被告「連帶」返還押金,惟本件被告僅1人,並無連帶給付之可能,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請求被告給付部分,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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