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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雅鈺
被 告 陽生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79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計算之利息(現為年息2.22%,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改為年息2.345%),暨自民國111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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