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314,202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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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314號
原 告 黃詩丹

訴訟代理人 林珏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煒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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