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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452號
原 告 侯宗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奕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提完整車輛維修單據及發票,且出具之維修估價單應分列零件與工資金額,並記載花費總工時或日數,原告另應自行計算扣除折舊後金額。
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作損失部分,應提出薪資證明(如薪轉或營收帳戶三年期間之所得資料,並以螢光筆劃記標明)。
二、上開所提補正書狀及後附單據除提出於法院者外,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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