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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536號
原 告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春燕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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