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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538號
原 告 周楷芹
被 告 吳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刑事附帶民事),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4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請求明細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經核算單據,本件原告得請求與車禍有關聯之醫藥費新臺幣(下同)1,940元,及參酌本件車禍情形及兩造資力後所得之精神慰撫金新臺幣10,00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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