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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55號
原 告 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光
被 告 曹聖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在屏東縣林邊鄉,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又本件查無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之證據,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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