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575,2023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575號
原 告 太舜四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俊隆
訴訟代理人 劉素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慧瑜、王信東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太舜四季管理委員會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39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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