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588,2023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588號
原 告 莊鎮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依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