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俊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雖未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惟本件為小額訴訟,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且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分別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