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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6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進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郭進德對於民國112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8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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