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915,2023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915號
原 告 劉俊賢
被 告 楊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於民國112年3月23日以112年度基小字第66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96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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