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920,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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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920號
原 告 潘俊誠
被 告 顏昱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47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妨害名譽及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3日晚間9時34分許,在某不詳處所,以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以被告之暱稱,於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原告臉書之個人版面留言稱:「朋友你誰啊去我那留言錢錢結果是你喔欠我金錢豹二千不還我沒討你不讀幹娘勒兄弟這樣玩社會是這樣玩幹你等著鞭炮我有」、「大哥你的傷害2018缺錢不講借你二千二不還幹我你勇幹你良勒痕盡看誰多」、「摸的奶爽媽阿斌」、「你家阿查好囉!」、「幹欠錢摸奶就是要換」、「二千摸奶的不還你會死全照了」、「環不環小嗨不認喔」、「可憐四處借錢要小孩不環不敢接電」、「有爛教負責啦」、「金錢豹小姐都指控你」、「摸奶時爽嗎」、「嗨有二千二快還別丟臉以為跑到桃園沒事」、「你哥真勇摸奶不給錢逃去桃園」、「彬欸不實你欠我錢幹我小姐姐他們指控你」、「幹你娘代當欸拉」、「破爛教不負責」、「不你妹接電啊小姐證明勒」及「爛東西」等陳述原告情色交易賴帳不實事實之語及加害身體之語(下合稱系爭言論),除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對原告之名譽造成極大之侵害外,亦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致原告受有精神上損害,故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對於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爭執,但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高等語,資以抗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除被告應賠償之金額外,有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03號刑事判決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5頁),而細繹上開刑事判決之理由,係以被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坦承不諱、原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原告臉書個人版面截圖翻拍照片等為據,並詳述何以其陳述情節及相關證據可採,顯見該刑事判決所為之判斷,已經實質調查證據,亦符合經驗法則,難認有何瑕疵,自足作為本件判斷之依據,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份、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有如前開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及健康權(造成原告恐懼不安)之行為,自應就原告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本院斟酌被告上開妨害原告名譽及恐嚇行為之內容、地點、原告因此精神上之痛苦程度,及兩造教育、財產及經濟狀況(屬於個人隱私資料,僅予參酌,爰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6萬元,始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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