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9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儲鑫
黃開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5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請求金額 項目 期間 週年利率 39,553元 利息 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27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1.525% 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525% 違約金 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1年3月26日止 0.1525% 自111年3月27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 0.2525% 自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05%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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