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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魏鈺婷
相 對 人 黃子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355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然查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355號案件,業已於112年3月17日具狀撤回,是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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