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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0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周甜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被 告 劉冰萍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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