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1038,2023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0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睿清即李瑞清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又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復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另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明文,於簡易訴訟程序同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補正理由如附表說明欄所載),其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編號 補 正 事 項 說 明 1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並補正被告李睿清即李瑞清(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所繼承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如有其他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而因公同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
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應對全體繼承人及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之。
而原告於起訴狀所列之被告並非全體繼承人,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且原告起訴狀所列遺產本院尚無從得知是否為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故均應予補正。
2 提出記載被告姓名、最新戶籍地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3 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 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鑑價資料(例如鑑定價格報告書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或其他足以證明上開不動產交易價值等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並未提出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交易價額之憑據,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另土地公告現值並未能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不適宜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