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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061號
原 告 劉世譽
訴訟代理人 劉美官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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