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起
-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起訴主張:
- 二、被告則抗辯稱:
- 三、本院判斷如下:
-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 (二)次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
-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
-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
-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訴訟費用之支出,自毋庸為
-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132號
原 告 孟小亞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李兆開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黃金昌律師
程之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411號),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配偶為我國藝人李瑞莎,原告為桃園市龍潭區武漢國小體操教練,訴外人高敬惠為桃園市龍潭區龍潭國中體操教練,訴外人丁亭云為文化大學體育系學生,訴外人李慈紋為國立體育大學學生。
被告因網路論壇Dcard「文章編號:000000000,文章標題:黑特瑞莎真的有付出那麼多?」文章(下稱本件爭議文章)及其下方多則回復留言之內容,對其配偶李瑞莎參與我國韻律體操推廣事務有所攻訐、質疑,心生不滿,並認前開文章及相關負面留言之內容,源自於原告及訴外人高敬惠、丁亭云、李慈紋等人,竟基於公然侮辱之單一犯意,先於民國110年4月29日1時43分許,以其所使用網路論壇Dcard ID「jj0988」,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瀏覽知悉之本件爭議文章下方留言處,公然發表編號414、內容為「這個文章的源頭是龍痰國中教練高jin會,體大李辭蚊,和武汗國小教練孟xiao啞 連和體糙邪會那些老不休 故意抹黑瑞莎的(均引用原文)」之留言,再於發表前開留言後之110年4月29日1時53分至同日16時12分之期間內,接續公然發表如附表所示帶有「老乞丐」、「智zhang(意指智障)」、「廢物」、「肥的像豬一樣」、「用肛門在想」、「腦子有問題」等侮辱性字眼之留言,使不特定多數之網路論壇Dcard使用者,得以瀏覽附表所示留言之內容,並得藉由前開編號414留言及其後續留言討論之脈絡,進而特定附表所示留言指涉之對象,以此方式貶損原告及訴外人高敬惠、丁亭云、李慈紋等人之人格,致使原告名譽受損、身心受創,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改為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稱:對於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無意見,但附表所列文字無法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所指涉之對象為原告,且原告亦未因附表所示言論受損,況且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過高,並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條定有明文。
本件情形,原告主張被告對伊實施前揭一所列公然侮辱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等情,有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佐,復經調閱前揭刑事案件全卷查明屬實,自堪信為真實,被告空言辯稱「附表所列文字無法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所指涉之對象為原告,且原告亦未因附表所示言論受損」云云,自不足採。
而被告既有對原告實施前揭公然侮辱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則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即屬有據。
(二)次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本件情形,考量原告所受公然侮辱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衡情其精神上確實受有相當之痛苦,其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屬有據。
再審酌原告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當時年齡為39歲,學歷為國立體育大學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職業為體操教練,具有氧體操國際教練及國際裁判之資格,曾任臺灣有氧體操代表隊總教練,曾任國際扶輪社有德扶輪社社長,並曾任桃園市龍潭武漢國小有氧體操教練10餘年(參見卷附之原告簡歷表),於110年申報所得額為28萬193元,名下有房屋1筆、土地1筆、汽車1輛(參見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被告於本件侵權行為當時年齡為37歲,學歷為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碩士,從事童裝業(此據被告陳明在卷),於110年申報所得額為90萬3000元,名下有房屋1筆、土地2筆(參見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兼衡原告一生從事體操教育,屢次帶領體操競技團隊在國內及國際上征戰爭取獎牌榮譽,然被告卻對原告的體操專業進行恣意的辱罵攻訐,並因此而造成此一話題在網路上延燒,引發他人對於原告之負面攻訐批評(參見卷附原告所提出之網路文章資料),對於原告體操專業名譽所造成之侵害程度極其嚴重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尚屬適當有據,被告空言否認原告之請求,自屬無據。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部分,其給付核屬無確定期限,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11月19日(參見卷附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及自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之聲請,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訴訟費用之支出,自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附表一
編號 留言時間 留言內容(均引用原文) 1 110年4月29日1時53分 【留言編號423】 說到底就是一些在龍潭眼紅要不到錢的老乞丐 2 110年4月29日7時20分 【留言編號524】 這群龍潭教練底下的體大女智zhang們想抹黑也抹的太好笑了,覺得隨便寫幾句話就可以抹黑?那就讓鄉民給你們看什麼是正義。
tmd。
我記得那些選手裡面有個體大的叫做李詞蚊吧,體大的鄉民們在學校看到她時記得好好關照一下哦,問她幹嘛抹黑一個全心全義為台灣付出的新住民。
tmd這些酸民根本不配做台灣人,身分證全剪了去對面加入共產黨啦 3 110年4月29日8時55分 【留言編號588】 廢物教練能教出什麼學生看這些沒程度的抹黑就知道了,瑞莎加油 4 110年4月29日9時08分 【留言編號593】 B591 非常發達你看她們選手李詞蚊肥的像豬一樣 5 110年4月29日10時08分 【留言編號631】 支持提告,你們這些廢物有種不要刪文,把ip都搜集起來 6 110年4月29日10時36分 【留言編號642】 B641 應該是他們教練的問題,上樑不正下樑歪。
教練自己智zhang他們能好到哪去。
有人說男大生用老二想事情,這些女選手大概都用肛門在想 7 110年4月29日16時12分 【留言編號820】 B37 高近會的fb裡面有看到丁t云的照片,他也是去文化大學體育系,就是你吧,怎麼連文化也在湊熱鬧我以為只有體大的腦子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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