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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盧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善崴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陳明票據總金額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3日內補正票據總金額,並依票面金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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