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1255,202312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25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宗煥
被 告 一晟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振榕
被 告 王羿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9,65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