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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3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姚東南
姚智雲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欣萍
訴訟代理人 許竹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就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金額明細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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