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1381,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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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3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書瑟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同段33建號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暨提出其建物之鑑價資料(例如鑑定價格報告書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鄰近區域實價登錄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上開不動產交易價值等資料),及陳報原告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較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後,補繳本件裁判費,以及上開不動產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被告全體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至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撤銷被告等間就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同段33建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法律行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至起訴時即112年7月26日止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及督促程序費用之加總債權)及原告所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即被告張書瑟就系爭不動產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價額比較後擇低者為準,惟原告未提出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該不合程式,並非不得補正,依首開說明,本院即得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及陳報原告起訴時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較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後,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同段33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張書瑟(Z000000000)、張哲郡(Z000000000)、張祐慈(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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