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400號
原 告 徐仲逸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蔡孟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家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