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533號
原 告 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清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彩清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